Long term UK resident individual deemed to be UK domiciled

按照现行规定,定居英国的非英籍个人需基于全球征税或汇款征税原则,为其英国境外收入及收益缴纳税款。基于全球征税原则,纳税人需在相应纳税年度为其在英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及收益缴纳税款。汇款征税原则允许非英籍个人在相应纳税年度为其在英国境外取得并汇入(即转账至)英国境内的收入及收益缴纳税款。汇款征税原则可能对非英籍居民,且在境外获得收入及收益的个人非常有利。然而,对于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英国长期居民而言,如果他们选择基于汇款征税原则缴纳税款,并在相应纳税年度拥有至少2,000英镑的未入账收入及资本收益,他们则须为此支付相关费用。适用收费明细如下:

  • 在过去9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7个年度系英国居民——30,000英镑
  • 在过去14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2个年度系英国居民——60,000英镑
  • 在过去20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7个年度系英国居民——90,000英镑

自2017年4月6日起,在过去20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5个年度系英国居民的所有非英籍个人将按照英籍居民的标准缴纳税款。自2017年4月6日起,上述个人将不能选择基于汇款征税原则缴纳税款;因此,他们将为其全球收入及资本收益缴纳税款。对于那些每年缴纳汇款征税原则固定费用的个人而言,此举可能意味着其英国境外收入及资本利得税额的大幅上涨。

非英籍的个人仅需为其英国资产缴纳继承税。相较而言,此项待遇要优于英籍个人,后者需要为其全球资产缴纳继承税。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非英籍个人而言,如果其在所涉纳税年度的20个年度中至少有17个年度系英国居民,则政府将会以英籍居民标准向其征税。如上所述,自2017年4月6日起,在过去20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5个年度系英国居民的个人将按照英籍居民的标准缴纳税款。此举可能意味着,非英籍个人将会按照英籍个人的标准缴纳继承税。

这一政策变动或对非英籍个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他们可能需要考虑以下选项:

  • 提出英国境外收入(如:离岸信托分配)及资本收益的纳税策略
  • 在2017年4月6日之前,将其英国境外资产从其财产中转出
  • 在过去至少6个纳税年度里一直保持非英国居民身份,从而不满足在过去20个纳税年度中至少有15个年度系英国居民这一条件

在英国出生的非英籍个人

自2017年4月6日起,对于在英国出生,拥有英国国籍,并随后获得英国境外户籍的个人而言,如果他们系英国居民,或随后成为英国居民,则将被视为英籍居民。这就意味着,自2017年4月6日起,他们将不能选择基于汇款征税原则缴纳税款。上述个人同样需要在2017年4月6日之前考虑各种选择。如果上述个人确实持有他国国籍,在其定居海外期间,其仅需为英国资产缴纳继承税;即便如此,一旦其重返英国境内,他们将自动重获原籍。

混合资金清理

非英籍个人如所持有的离岸银行账户内存有各种清洁资本、收入及资本收益,则其被视为拥有“混合资金”。对于从混合资金汇入英国境内的款项,一般适用的征税原则是:将能产生最多英国税收的款项视为首先汇入项。此举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上述个人很难获得清洁资本。英国政府宣布,持有混合资金的非英籍个人将有机会在2019年4月6日之前对其资金进行分离,以便将清洁资本、收入及资本收益分别存入不同的独立账户。该政策将对英国汇入资金进行明确界定;允许有关方获取此前陷入混合资金困境的款项,并将其汇入英国。

混合资金分离将不适用于在英国出生,且拥有英国原始国籍的个人。

英国住宅房产

如果某个英国住宅房产系由非英籍个人所有的非英国公司所持有,则该房产不在该个人的继承税征税范围内。自2017年4月6日起,对于持有该英国住宅房产的非英国公司而言,如果该公司的价值来源于其所持英国住宅房产,则公司股份将被视为该非英籍个人的继承税征税财产。所涉非英籍个人将需要权衡各种选择,并考虑如何规避未来的继承税。

非英籍个人或已通过非英国公司购置英国住宅房产。上述个人将需要考虑是否将其英国住宅房产从其公司名下转出,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继承税征税规则改变。如果不再能够节省继承税,英国境外注册公司的维系成本及任何年度住宅房产税(ATED)的征收或不再合理。有关方需考虑将房产从公司名下转出所牵涉的税务问题。

自2017年4月6日起,由非英国居民信托所持有的英国住宅房产将被视为该信托委托人的财产。

因此,在2017年4月6日之前转入非英国居民信托的英国住宅房产将被视为其信托委托人的财产。

双重征税协定(DTA

英国的双重征税协定覆盖继承税。双重征税协定有助于减轻因被视为英籍个人而成为继承税征收对象的冲击。然而,与免征继承税的国家所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将无法用于规避英国继承税。

针对英国境外资产的资本利得税

自2017年4月6日起,相关规则变动将开始生效。对于因该变动而从2017年4月6日起被按照英籍标准对待的一些个人而言,他们将有机会出于资本利得税的考虑,将其个人所持有的英国境外资产的基础成本提高至2017年4月6日的价值。为重新评估英国境外资产,有关个人须已在2017年4月6日之前的每一个纳税年度至少缴纳了一次汇款征税原则费用。不过,在有些情况下,资产重估可能会增加资本收益或减少资本损失。因此,上述个人将有机会放弃重估。

对于那些考虑处置英国境外资产的个人而言,在2017年4月6日之前能进行资产重估或许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因为他们可能会在处置过程中抹去资本收益的痕迹。对于有资格增加基础成本的个人而言,最好等到2017年4月6日之后再进行英国境外资产处置。

多项重大变动将于2017年4月6日开始生效。届时如有需要,有关方应立刻采取应对措施,以缓解新规则所带来的冲击。如果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或您希望讨论自身所处状况,欢迎联系利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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